剛好網管DD生日,我買了個蛋糕,想說也替白爛做個告別。沒想到下午一點多了,她還沒開始跑離職流程。我忍不住提醒,然後還問同事,她是有在幫忙什麼嗎?整天坐在電腦前的,離職流程也不跑....同事說週三後就沒有請她幫忙什麼了,不過她擔心我們坑她,不給她薪水,所以要找法律條文告我,還去學校問會計說要告我,神經病。
她一直認為自己被我因為私人因素逼走(有被害妄想症?),我是請她離開沒錯,因為她事情都沒做好,厚臉皮要留,加重我們的負擔,根本就是不適任。然後沒有勾選自願或非自願就要我蓋章(本來還問同事有沒有章,她要自己來..),我叫她全部弄完再蓋,她說不想選,我說妳也可以寫非自願,那我就會寫上不適任被解雇,妳自己看什麼對妳有利。此時我突然發現勞基法讓雇主完全沒有辯駁的機會,真是太慘了,遇到這種機車、白爛,雇主真是啞巴吃黃連。
其實我也準備好了,她要搞這個,我就來寫說明理由(可是好煩喔),結果還好她屈服了。最後順利跑完,快走吧,快走吧,反正地理系的老師願意讓妳繼續工作,可是她跟同事說跟荷蘭BF分手,騙肖ㄟ,妳前兩天不是才跟BF一起罵我?人家還等妳呢?呴,真是受不了這種飛機。
剛剛搜尋,看到她的網誌,半年前的,文章什麼的都沒問題啊。感覺都沒問題的人,為什麼,為什麼,為什麼會搞這些有的沒的呢??啊,好煩啊。希望一切就此結束。白爛,再見,我們永遠都別見面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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