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》第六條教育、培訓和公眾意識:
一、在國家一級並酌情在次區域和區域一級,根據國家法律和規定,並在各自的能力範圍內,促進和便利:
1.1.擬訂和實施有關氣候變化及其影響的教育及提高公眾意識的計劃;
1.2.公眾獲取有關氣候變化及其影響的信息;
1.3.公眾參與應付氣候變化及其影響和擬訂適當的對策;
1.4.培訓科學、技術和管理人員。
二、在國際一級,酌情利用現有的機構,在下列領域促進合作:
2.1.編寫和交換有關氣候變化及其影響的教育及提高公眾意識的材料;
2.2.擬訂和實施教育和培訓計劃,包括加強國內機構和交流或借調人員來,特別是為發展中國家培訓這方面的專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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